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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抗诉一起刑事案件获改判
2018-11-13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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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孟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一案,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对该案改判。

基本案情

    2017729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驾车沿通达南街行驶至与长城中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时,将车辆停于机动车行驶道中间,路过此处的金某某、勉某某看到后提醒孟某某,孟某某下车后手持棒球棍追打金某某、勉某某,二人迅速逃离,孟某某又接着驾车到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颐和城府附近的烧烤店威胁店主李某某,并打砸吧台及餐桌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经鉴定:被告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起诉书指控的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予认定。

    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并于2018910日开庭审理此案,改判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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